2008年10月23日 星期四

阎崇年讨论袁崇焕问题时的三个双重标准 (2008-10-09 12:21:00)

第二节、崇祯部分
一、袁崇焕问题

袁崇焕问题,牵涉甚广,内容很多,包括了对袁崇焕本人能力作用评价问题,袁崇焕杀毛文龙对错的问题,连带的还有对毛文龙评价的问题,还有崇祯二年己巳之变后金绕道入关进犯北京袁崇焕功过问题,以及崇祯杀袁崇焕评价问题。

这些问题本身就争议性很大,对这些问题的讨论争吵长篇累牍,不计其数。而阎崇年教授在袁崇焕问题上又用力很多,不仅在百家讲坛《明亡清兴六十年》用了最大的篇幅谈论和袁崇焕有关的一些事件和评价,用他自己的话说“选取袁崇焕作为一面折射明亡清兴的历史镜”,而且他本身也出版编写过多本有关袁崇焕的书籍,也是他自己说“我一直在研究袁崇焕,出版了《袁崇焕研究论集》、《袁崇焕资料集录》(合)、《袁崇焕传》和《袁崇焕》,多次倡议或主持袁崇焕国际学术研讨会,考察全国同袁崇焕相关的历史遗迹”。

如果对阎教授发表过的有关袁崇焕的观点,做一一分析解剖辨正,则既非这里的讨论篇幅所能容纳,也非我能力所及。

所以我这里主要对袁崇焕问题中的三个双重标准向阎教授提出一点商榷意见,另外阎教授观点中一些明显有疑问的事实也附带简略的谈一下。
1、三个双重标准

纵观阎教授的著作,对袁崇焕的崇敬热爱之情,洋溢于纸上,许多地方慷慨激昂地表达赞美歌颂,不遗余力地抨击明朝内部与袁崇焕有矛盾的对立面。

应该声明,我尊敬袁崇焕高尚的品德,也尊重阎教授敬佩热爱袁崇焕的真切情感。但承认袁崇焕品德高尚,就是否一定意味着否认袁崇焕在某些事情的处理上存在着严重的过失呢?是否就应该对明朝内部与袁崇焕有矛盾的人一概严厉苛责呢?对此,我觉得是可以商榷的。

以我个人所见,包括阎崇年教授在内对袁崇焕相关人与事的评价问题上,确实存在三个明显的双重标准。

第一是,在袁崇焕要求崇祯对待他的态度,与他自己对待毛文龙的态度的评价上存在明显的双重标准。

第二是,在袁崇焕要求崇祯给予的信任和他自己给崇祯的信任的评价上存在双重标准。

第三是,在袁崇焕杀毛文龙的事件与明朝政府杀袁崇焕的事件的评价上存在双重标准。

首先来说第一个双重标准,袁崇焕在见崇祯皇帝的时候,以及后来他在给崇祯皇帝的上疏中说过这样的话“以臣之力,制全辽有余,调众口不足。一出国门,便成万里,忌能妒功,夫岂无人。即不以权力掣臣肘,亦能以意见乱臣谋。”,还有“驭边臣与廷臣异,军中可惊可疑者殊多,但当论成败之大局,不必摘一言一行之微瑕。事任既重,为怨实多,诸有利于封疆者,皆不利于此身者也。况图敌之急,敌亦从而间之,是以为边臣甚难。陛下爱臣知臣,臣何必过疑惧,但中有所危,不敢不告。”[1]

袁崇焕说这些话是要求崇祯信任自己,不要为流言所动,不要中了敌人的反间计。包括阎崇年教授在内,许多人都对袁崇焕这些话赞赏不已,认为这是袁崇焕的先见之明,并对后来崇祯抓袁崇焕入狱,乃至最后处死他,痛恨不已,认为是他当初的预见不幸变成现实。

然而他们似乎没有想过,袁崇焕认为自己是一个边臣,要求崇祯“驭边臣与廷臣异”,来充分信任对待他。然而袁崇焕杀掉的毛文龙也正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边臣,为什么袁崇焕就不能做到以要求崇祯对待他的态度来对待毛文龙呢?

他说的这些话几乎可以一个字不改的使用在毛文龙身上!“驭边臣与廷臣异,军中可惊可疑者殊多,但当论成败之大局,不必摘一言一行之微瑕。事任既重,为怨实多,诸有利于封疆者,皆不利于此身者也。况图敌之急,敌亦从而间之,是以为边臣甚难。”

然而包括阎教授在内的许多人似乎认为,袁崇焕说的这些驭边臣的道理只适合用在他本人身上,就是不适合用在毛文龙自己身上。所以对袁崇焕擅自杀掉毛文龙的行为认可宽谅甚至赞誉有加,但实际上看看袁崇焕给毛文龙按上的十二条罪名大部分都属于“军中可惊可疑者殊多,但当论成败之大局,不必摘一言一行之微瑕”的性质,还有一些罪名则是“图敌之急,敌亦从而间之”的结果。这里不能不说是一种双重标准。

如果袁崇焕自己都不能做到的事情,又拿什么来要求崇祯这么一个才十八岁的少年呢?可以说袁崇焕在这件事情上是给了崇祯一个坏榜样,而非好榜样。



再来看第二个双重标准。

袁崇焕在上疏里非常强调崇祯应该给予他充分的信任,而崇祯刚开始任命袁崇焕的时候,也确实给予了他最大限度的信任。几乎到了袁崇焕要什么就给什么,袁崇焕说什么就是什么的地步!袁崇焕说五年可以平辽,那好,就相信五年可以平辽;袁崇焕说要撤消辽东巡抚的建制,那好,就撤消辽东巡抚的建制,说要撤消登莱巡抚的建制,那就撤消登莱巡抚的建制;此外要银子给银子,要粮饷给粮饷。公道地说一句,崇祯是尽了最大的努力去给袁崇焕所要求的一切。

包括阎崇年教授在内的许多人都认为崇祯给予袁崇焕充分信任是理所应当,天经地义的,崇祯如果表现出对袁崇焕一丝的不信任,那就是昏聩。

然而他们似乎没有想过了,信任从来都是双方面的,只有单方面的信任,那是维持不了多久的。

袁崇焕要求崇祯信任他,而他自己恰恰是连一个基本的信任都不肯给崇祯!他真要杀毛文龙,那也可以。但既然皇帝这么信任你,你总应该把毛文龙为什么要杀,把非杀不可的理由开诚布公的告诉崇祯吧,如果说的合理,崇祯未必没有同意他的可能!如果实在不同意,也可以商量一个更好的解决办法。然而袁崇焕不,他觉得,如果他告诉崇祯,崇祯是不会让他去杀毛文龙的,于是一切都是瞒着崇祯进行的。等到把人都杀了,然后再来告诉皇帝,逼皇帝承认已经发生的事实。

这种做法令人齿冷,即便是平常普通的朋友之间,信任也必须是双向的,否则这种信任关系是根本无法建立起来,纵然建立起来,也根本无法维持下去。我们每个人可以扪心自问一下,你会信任一个对你基本信任都没有,做事情都是瞒着你进行,等到定局来事后再来告诉你并胁迫你认可的人么?

既然袁崇焕用自己的行为表明了他不信任崇祯,那么他又凭什么来让崇祯信任他??崇祯当时只是一个十八岁的毛头小伙子,在信任坦诚方面需要做出更多表率和引导的是袁崇焕,而不是崇祯。论年龄论阅历袁崇焕已经是成熟的大人了,而崇祯还是一个需要一定引导的小伙子,现在十八岁的人还是出于青春期逆反心理正旺盛的时候,对崇祯苛责,甚至说他病态多疑残暴,这是不公道的评价。

遗憾的是包括阎崇年教授在内的许多人在评价的时候,似乎认为袁崇焕对崇祯的不信任,又是理所当然的,瞒着崇祯私自决定杀毛文龙是合理的,因为告诉了崇祯,就可能杀不成了!但问题是杀毛文龙就真的这么要紧吗?难道为了杀毛文龙破坏君臣之间彼此信任的关系都在所不惜么?可事实恰恰是有毛文龙的时候,后金没有绕远路侵入关内,一杀毛文龙,后金马上不顾老巢,长途绕道侵入关内,你还拿什么来证明杀毛文龙的正确性?

在这个问题上,又是双重标准。在破坏彼此信任关系方面,负有首要责任的恰恰是袁崇焕,而非崇祯,但阎崇年教授在内的许多人却只谴责后来崇祯不信任袁崇焕,对袁崇焕自己的责任却轻描淡写。



再看第三个双重标准。

对袁崇焕杀毛文龙,阎教授说

“从袁崇焕擅杀毛文龙这件事,也可以换一个角度审视,从中可以看出袁崇焕的性格和处事风格。袁崇焕是条汉子,敢做敢为,当机立断,聪明睿智。

正当袁崇焕斩杀毛文龙,为实现五年复辽的战略目标,重新进行战略布局之时,后金方面也走了一招很高明的棋。皇太极见关宁锦防线坚固,宁远城不可攻,袁崇焕不可胜,于是不再正面强攻锦州、宁远,而是绕过关宁锦防线,取道蒙古,破塞入内,”



而对袁崇焕被处死,阎教授说“而对袁崇焕之死,有着多层面的、极复杂的原因,可以说是多因而一果,主要的则是政治原因。后金的反间是其诱因,阉党的排构是其外因,崇祯帝的昏暴则是其主因。袁崇焕之死,是个人的悲剧,是社会的悲剧,是历史的悲剧,更是文明的悲剧——‘衣冠填于狴犴,善类殒于刀锯’,正义被亵渎,文明遭玷污!”

“杀袁崇焕,崇祯皇帝自以为很聪明,其实他做了一件蠢事。‘自崇焕死,边事益无人,明亡征决矣’”。

同样是一条人命,阎教授的评价相差为何如此之大?袁崇焕杀毛文龙就是“敢做敢为,当机立断,聪明睿智”,而袁崇焕自己被处死就是“个人的悲剧,是社会的悲剧,是历史的悲剧,更是文明的悲剧”。毛文龙被杀了,是死有余辜;而袁崇焕被处死,那就成了崇祯帝的昏暴?这评价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呢?

从处死的决策过程与合法性来看,袁崇焕杀毛文龙完全是他自己一厢情愿的鲁莽决定,没有经过中央政府的许可,没有经过司法机构的审判,凭借自己个人意志与个人好恶给毛文龙定了那么多罪,一杀了之,生米煮成熟饭后,再胁迫皇帝认可;而明政府处死袁崇焕,从袁崇焕在崇祯二年十二月一日被抓,一直到崇祯三年的八月十六日,经历了长达八个月的时间,其中反复审讯,来回讨论,仔细斟酌,无论结果是否合理,但手续过程本身是合法的,最后的结果也不是某一个人比如崇祯皇帝自己的意志所决定,而是整个文官集团和皇帝共同权衡后的产物。

从被杀者的功过与作用来看,你可以认为毛文龙死有余辜,死不足惜,死了有利无害,袁崇焕杀毛文龙就是为民除害。但一切总是应该凭事实来说话,

即便是偏袒袁崇焕的《明史》也是明确承认毛文龙的功绩“文龙者,仁和人。以都司援朝鲜,逗留辽东,辽东失,自海道遁回,乘虚袭杀大清镇江守。……设军镇皮岛如内地。皮岛亦谓之东江,在登、莱大海中,绵亘八十里,不生草木,远南岸,近北岸,北岸海面八十里即抵大清界,其东北海则朝鲜也。岛上兵本河东民,自天启元年河东失,民多逃岛中。文龙笼络其民为兵,分布哨船,联接登州,以为掎角计。中朝是之,岛事由此起。”

你可以把毛文龙说得一文不值,死有余辜,但问题是除了毛文龙,并没有第二个人在后金后方开辟了这样一个根据地。按照《明史》记载这个岛本不过是个荒芜不毛之地,明廷没有派官吏将领驻守,后金也并不十分重视。直到毛文龙驻扎于岛上,双方才都认识到这个地方所处位置的重要性。毛文龙上岛后,逐渐招揽收拢集百姓,并且把其中一部分百姓训练成军队士兵,同时吸引商贾,发展贸易,使之经济上活跃繁荣起来。可以说皮岛完全是毛文龙白手起家,一手开发出来的。

你可以说毛文龙是空冒钱粮,观望养寇,毫无作用,但问题是即便《明史》的记载也表明毛文龙绝非仅仅是坐在岛上悠闲度日,而是对后金不断进行袭扰,让后金很头疼

“(天启)四年五月,文龙遣将沿鸭绿江越长白山,侵大清国东偏,为守将击败,众尽歼。八月,遣兵从义州城西渡江,入岛中屯田,大清守将觉,潜师袭击,斩五百余级,岛中粮悉被焚。五年六月,遣兵袭耀州之官屯寨,败归。六年五月,遣兵袭鞍山驿,丧其卒千余。越数日又遣兵袭撤尔河,攻城南,为大清守将所却。七年正月,大清兵征朝鲜,并规剿文龙。三月,大清兵克义州,分兵夜捣文龙于铁山。文龙败,遁归岛中。时大清恶文龙蹑后,故致讨朝鲜,以其助文龙为兵端”

如果说毛文龙真象袁崇焕说的,以及其他一些人说的那样,只是“观望养寇”,那明史中的这句话“时大清恶文龙蹑后,故致讨朝鲜,以其助文龙为兵端”作何理解?扪心自问一下,你如果是后金统治者,你会对一个对自己不构成任何妨害的对象感到憎恶么?

即便是阎崇年教授自己也承认“作为明朝在后金后方惟一的一支力量,毛文龙骚扰后金,连战连败,连败连扰,起到一定牵制作用。毛文龙的存在就好像后金身上的 ‘一只跳蚤’,使之倍感不快。天启七年即天聪元年(1627年)正月,后金以朝鲜帮助毛文龙蹑后为由,出兵朝鲜,就是一证。”

可见,在这些事实上是没有争议的。当时明朝内部一部分官员对毛文龙的作用也有清醒的认识,《晚明史》一书中说“当时朝廷上下,都认为毛文龙在海外有牵制后金的功劳,兵部的估价是:‘毛文龙灭奴不足,牵奴则有余’,这个估计相当符合实际。工科给事中杨所修则说:‘东方自逆奴狂逞以来,唯一毛文龙孤撑海上,日从奴酉肘腋间撩动而牵制’;‘奴位出老寨则不时攻掠,以阻其来;奴离窥关则乘机捣袭,以断其后。’”[2]。应该说,这些都是对当时真实的情况的描述。

同样阎崇年教授可以认为“如果按照毛文龙原来路子经营东江,则起不到它的战略作用。”,但问题在于,事实恰恰是,在毛文龙活着的时候,后金从来没有尝试长途绕道从蓟门入关,而毛文龙一死,就立刻动身,毫无忌惮。恰恰是袁崇焕杀了毛文龙才使得东江的战略作用消失。正如当时明朝官员王在晋说“袁崇焕中奴之诱,先杀毛文龙,除奴肘腋之患。已巳之变虏遂以蓟镇深入,薄都城,舍山海,而以蓟宣为屡犯之孔道。向使袁崇焕……不杀岛帅则奴顾巢穴,必不敢长驱而入犯。”[3]

《明史》中的一句话,也说明一定程度上清朝统治者自己承认了这里的内中关系“文龙既死,甫逾三月,我大清兵数十万分道入龙井关、大安口”[4]。

对于袁崇焕被杀,阎教授痛心疾首的说“崇祯皇帝自以为很聪明,其实他做了一件蠢事”,可对于杀毛文龙,阎教授的说法却是“正当袁崇焕斩杀毛文龙,为实现五年复辽的战略目标,重新进行战略布局之时,后金方面也走了一招很高明的棋。”原来不是袁崇焕自作聪明,其实作了蠢事,而是后金方面太高明了。这样的评价,对比之下,双重标准是否太明显了一点?

可以说从功与作用来,毛文龙不应该杀,也不能杀,确实毛文龙有桀骜不驯的毛病,甚至有一定的野心,可你袁崇焕如果只能驾驭那些听话的人,惟命是从的人,以及本身道德高尚的人,那你当什么总揽全局的蓟辽督师?既然当了负责全局的蓟辽督师,就必须要有一定的容人之量,就应该能够管理不同类型的人才。不要说毛文龙本来就是明朝一边的人,就算他本来是敌对方面的,能够争取也应该争取,能够利用也应该尽量利用,能够笼络也尽量笼络,而不是简单的一杀了之。而从过错来看,毛文龙当时也不存在直接危害战局的过错,根本不到可杀的程度。

反观袁崇焕自己,作为蓟辽督师,他对后金部队绕道蓟镇入关是负有最直接的责任。首先他杀毛文龙是导致后金这一行动成为可能的直接原因。其次他过去也曾经多次上疏提到过后金从蓟门入关的可能,可见至少在理论上,他是知道后金采取这一行动的可能性的。但是当这一事件具体发生的时候,他的鼻子却完全被后金牵得团团转。后金调动大军,长途绕道经过蒙古从蓟镇入关,这是相当大规模的军事调动。可是这么大的行动,在后金入关前,袁崇焕居然一无所知,直到后金已经打到关内了,这才如梦初醒,调兵回援,这如果不算严重失职,那就没有什么算失职的了。仅此也可见,他在情报间谍工作方面几乎完全是空白。

相反在毛文龙幕僚汪汝淳撰写的《毛大将军海上情形》一文中却对毛文龙善于用间谍奸细刺探情报离间后金方面作了生动的描写“兵行诡道,故战必用间。自用兵以来,每将败衄,奴必蛰伏肆其诡传,谓奴畏我而哭矣,粮饷将尽矣,父子相戕矣,叛将思内应矣;且多用奸细,勾引我之辽民为奴间谍矣,而我辄信之以为实。若线索全在奴手,是奴惯用间而我专落其间,致屡战屡败,而我终不能一用间,以得奴之真耗矣。独将军自取镇江则用间,以离养真之爱妾;除阿骨则用间,使奴立斩其大帅”“奴始不得将军之虚实。将军之细作时达辽沈,飞书遍投,而奴之疑惧益甚,凛凛终日,日惟追杀毛兵奸细并杀戮辽民,而归附将军者日众矣”[5]

两相对照,可见,不仅袁崇焕在这方面有严重过失,而且本身也加重了他杀毛文龙的过错。

从最直接的失职渎职来说,袁崇焕入狱乃至被处死也都是有充分根据的,他是不能说自己冤枉的。实际上,在他之前,对后金入关并没有直接责任而只有间接领导责任的兵部尚书王洽也已在袁崇焕之前因为渎职而下狱,后来死在袁崇焕前面。责任比王恰大得多,也直接得多得袁崇焕反而无事,那确实说不过去,也交代不过去的。

可见从功过分析来看,袁崇焕杀毛文龙受到指责应该更大,而明政府杀袁崇焕则显得更合法根据也更充分一些,受到的指责应该小。但从阎崇年教授的评价来看,却完全采取了双重标准。对他杀毛文龙,极尽体谅之能事,甚至赞扬说“敢做敢为,当机立断,聪明睿智”,而对明政府处死袁崇焕,却说成是“崇祯帝的昏暴”“是个人的悲剧,是社会的悲剧,是历史的悲剧,更是文明的悲剧”,这样的评价有些太不公道,也太感情用事了。

当然话说回来,我说阎教授的观点有些双重标准,并不是我认为明政府处死袁崇焕,尤其是凌迟处死袁崇焕是正确的。毛文龙不应该杀,袁崇焕也同样不应该杀。我认为处死袁崇焕合法但在当时情势下还是不妥当的。从明代的法律来说,袁崇焕确实够得上死罪了。但从情来说,袁崇焕确实是一片赤诚爱国之心,他所作所为包括杀毛文龙在内,从他自己的角度确实并非出于私心,而是公心,他误以为自己的行为是有利国家的。从理来说,当时是属于战争时期特殊时期,袁崇焕在训练军队以及坚守城池方面确实有出色的能力,这样的人放到合适的位置,仍旧会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杀一个少一个,从爱惜人才的角度,也不应该杀,而应该让他戴罪立功。战争状态下不能同和平时期一样,太过拘泥于法律,或者太过受制于舆论呼声,有些情况是必须要破格的。从这个角度上说,处死袁崇焕确实是错误的决策,但其错误程度并不比袁崇焕杀毛文龙更甚。而这个决策的责任也不是崇祯一个十八岁的少年所能担负,最后的决定是和文官们一起商量后作出的。袁崇焕本人对他自己的死也负有责任,他擅自杀毛文龙就开了一个滥杀,不宽容的恶例,起了一个坏的榜样。从某种程度上说,如果明政府不处死袁崇焕,那确实从心理上也觉得对不起枉死的毛文龙。恐怕袁崇焕自己也觉得自己对不起毛文龙了。袁崇焕率军回援北京,崇祯平台第二次召见他,劈头问他的第一句话就是“尔擅杀大帅,以今日又不能扞御,恢复之言何在”[6]。按照史书记载,袁崇焕面对崇祯的这一质问,做出的反应是“并不能对”。也就是张口结舌,回答不出来!应该注意袁并非是反应迟钝,不善言辞的人。从他平定缺饷乱兵,以及赴双岛杀毛文龙的过程来看,说他反应敏捷,言辞利落,善于应对紧急情况,应该是符合事实的。然而此时面对崇祯的质问,他竟然一句象样辩解的话都说不出口。这也能说明一定问题。
3、袁崇焕什么时候恢复名誉的问题?

阎教授说“尴尬的平反,敌朝昭雪。大家知道,岳飞死后,事过20年,由宋高宗的儿子孝宗为其平反;于谦死了8年之后,由明英宗的儿子宪宗为其平反。他们都在当朝平反。袁崇焕呢?是他死152年以后,由清朝乾隆皇帝正式公开给予平反。”

这种说法可能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就明朝政府方面来说,处死他的罪名,更多的是在他渎职这一面,并非如阎教授刻意强调的那样是中了什么反间计。明朝政府方面,只认为袁崇焕有误国之罪名,并不认为袁崇焕就是投靠后金卖国。比如担任崇祯时期锦衣卫指挥的王世德所著《崇祯遗录》中说“崇焕误国之罪无所逃,以为谋反,冤矣。”可见袁崇焕谋反通敌是民间误传,明官方并不这么认为。

其次从一些记载来看,南明时期就已经给袁崇焕一定程度上恢复名誉了。 《明末广东抗清诗人评传》一书介绍邝露的时候说“等到甲申之变后,南明政权建立,他跑到南京,‘入史馆’,与梁非馨上疏陈述袁崇焕的冤枉,因此袁崇焕得以‘复爵赐葬’”[8]

另王贵忱(其笔名为“可居”)写的《袁崇焕画像及轶事纪闻》[9]中有这么一段话

“画首用纸签加题《督师袁襄愍公遗像》覆贴其上。襄愍乃谥号。邝露《峤雅》集所收《留都赠梁非馨》五律一诗原注称:‘非馨为袁督师重客。督师以孤忠见法,天下冤之。后十二年(按:即崇祯十四年,1641年),予与非馨同朝。非馨在主政,余在史馆,疏白其冤,服爵赐葬。非馨真信友矣。’是则崇祯后期,朝廷已为之辩白,而史册失略,亦未见有赐谥号事。《鲒琦亭集外编》卷二八中记载,惟全祖望在《跋〈明史•袁崇焕传〉后》一文说:‘南都已有为崇焕请恤者,未得施行。桂王在粤争请之。会北来者,以(清)太宗档子所言,雪崇焕之冤,始复官,赐谥曰襄愍。此见吾乡高武选《宇泰集》。’可知襄愍为南明永历时所颁谥号。是则崇祯十四年及永历间,先后已为崇焕辩诬。于乾隆间为之辩白说,一则出于清廷政治需要,二者臣民只能附会清政府的说法,官修《明史》之于袁崇焕忌讳滋多,不会尽录其实的。”

只是上面这些记载中也有矛盾可疑处,这里的“后十二年”是否如王贵忱所按的那样“即崇祯十四年,1641年”,是有问题,一来崇祯期间,如果是给袁崇焕复爵赐葬,不会众多崇祯期间的史料完全没有记载。二来《明末广东抗清诗人传》中说邝露在史馆与梁非馨上疏一齐为袁崇焕辩白是在甲申之后的南明南京时期,以情理而断,也是这种说法更可信。再者“全祖望在《跋〈明史•袁崇焕传〉后》一文说:‘南都已有为崇焕请恤者,未得施行。’”,这里说的“南都已有为崇焕请恤者”,这也和《明末广东抗清诗人传》中的说法可以互相印证。

也有人认为全祖望的说法并不可信,因为仅凭一个北来者的说法不足以推翻定案,此外当初给袁崇焕定罪就和反间计无干,又怎么会根据什么“以(清)太宗档子所言”来雪冤?

我个人的看法全祖望的说法本身就是从别人那里辗转看来的,他自己说了“见吾乡高武选《宇泰集》。”,肯定有错谬失实处,但其中内容也未必全是凭空而来,捏造虚构,因为根本没有那个必要。真实的情况可能是明政府官方虽然给袁崇焕定罪并没有通敌卖国这一条,只认为他误国,但民间的说法流传却是袁崇焕和后金勾结卖国,所以才被凌迟处死。这从当时一些反映时事的小说直接说袁崇焕与后金勾结也可见一斑

而南明建立以后,从北方逃来的许多了解实情的明代政府官员,一方面觉得袁崇焕虽然确实有严重过错,但也有功绩,也有一定能力,当时杀了可惜,而民间误传的袁崇焕谋反通敌更属冤枉,再加上了解袁崇焕为人的一些原幕僚好友的辩白,这才有南明政府给袁崇焕复爵赐葬赐谥襄愍的情况出现,这些应该不是凭空能编造出来的。至于所谓“北来者,以(清)太宗档子所言,雪崇焕之冤”,本身就可能是事实在流传中,以讹传讹,走形变样后的结果。实际上,这个北来者,可能恰恰根据的不是什么“(清)太宗档子所言”,而正是明政府当初审理得到的结果试图澄清民间的一些误传,就如上面引用过的担任崇祯时期锦衣卫指挥的王世德所著《崇祯遗录》中说“崇焕误国之罪无所逃,以为谋反,冤矣。”。所谓的平反雪冤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的。

当然我说的也仅仅是一种事实的可能,但本身从这些记载来看,确实表明南明时期,官方就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给袁崇焕恢复名誉。阎教授所说的乾隆时期才给袁崇焕平反的说法是存在一些问题的。

关于袁崇焕问题就说到这里
二、关于崇祯时期一些其他问题

由于篇幅关系,对阎崇年教授涉及崇祯的观点里许多问题这里不能一一详细辨析,就选两个比较简单的说吧。
1、迁都时无人说话的问题

阎教授在明亡清兴最后一讲里说到崇祯君臣分时候举了一个讨论迁都的例子“崇祯皇帝不行了,讨论要不要迁都啊,要不要迁移南京啊,没有一个人发言,不敢发言啊,没有人敢说话么,你不知道他什么意思,你说不应该迁都,他自己想迁都,把你杀了,你说应该迁都,他不想迁都,他也把你杀了,干脆我谁都不说话,不吭声 ”(此处是根据网上下载的百家讲坛mp3录音整理的文字)

这里的说法不太符合事实。真实的情况应该是当时主张迁都的人和反对迁都都人都发了言的,并不是阎教授所说的没有一个人发言,当然更不存在什么因为发言而被杀的例子。

比如主张迁都的李邦华,李明睿,他们在和崇祯私下会谈的时候主张迁都,在朝廷大会上公开讨论的时候,同样发言力主南迁。还有反对南迁的光时亨以很激烈的方式表达了反对南迁的观点。这些看一下樊树志教授的晚明史中的相关记载就一目了然。

阎教授说的“干脆我谁都不说话,不吭声”,虽然说的很痛快,但其实是不符合事实的。
2、崇祯个性的问题

阎崇年教授说“就心理史学而言,从后来崇祯帝亲手用宝剑砍伤自己的女儿、砍死自己的妃子,可以看出他心理与性格的残忍性。”

这种说法也是有问题的。崇祯“用宝剑砍伤自己的女儿”,以及让自己的皇后妃子自杀,这不是性格残忍的问题,而是当时北京城破,农民军攻入城内,崇祯害怕自己的妻子女儿受到生不如死的侮辱,这种顾虑想法在古代是很正常很普遍的,后来许多南明抗清的士大夫在眼看城破的时候,也往往都是同自己的妻女一起自杀,也都是这样的想法。这种想法本身是否正确,可以讨论。但将其归结为心理与性格的残忍性也是不符合真实情况,是给古人上纲上线了。

[1] 《明史》卷259《列传第一百四十七》

[2]樊树志《晚明史》,第785页

[3]《袁崇焕资料集录》,广西人民出版社 ,1984年,p232 转引自《晚明史》第797页

[4]《明史》卷259《列传第一百四十七》

[5]汪汝淳 《毛大将军海上情形》,《清史研究通讯》 1990.2 李尚英点校

[6]王世德《崇祯遗录》这里所据是下载的电子书 具体书籍当是《明史资料从刊》中的一辑,因无版权页,所以具体哪一辑不清楚。我在图书馆查到的只有《明史资料从刊》的第一、二、三辑,其中都无王世德《崇祯遗录》,所以估计是第四辑,出版时间在1983年六月以后,应该是1984年左右。《明史资料从刊》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明史研究室江苏人民出版社,第九页

[[8]《明末广东抗清诗人评传》,广东人民出版社 1987,

[9]见http://www.gzsdfz.org.cn/ycjg/shgc/shgc0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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